陕西省医疗保障系统咨询服务电话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一)局机关
办公室  
法规与监督处 
待遇保障处 
医药服务管理处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机关党委(人事处) 
(二)经办机构
经办服务中心 
基金中心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
1.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29-
86785970、经办机构 
2.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7-
3263229、经办机构 
3.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29-
33210896、经办机构 
4.铜川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9-
2851680、经办机构 
5.渭南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3-
2661071、0913-
2660131、经办机构 
6.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1-
7092203、经办机构 
7.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2-
3368181、经办机构 
8.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6-
2999111、经办机构 
9.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5-
8883800、经办机构 0915-
3222012、
10.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4-
2860029、经办机构 居民医保 0914-
2338613、职工医保 
11.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29-
87038636、经办机构 
12.韩城市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 0913-
5219209、经办机构 居民医保 0913-
5198126、职工医保 
0917-721000,一般社保缴纳的方式可分为单位缴纳,或者是个人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的社保则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单位可以帮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好几项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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