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
    1、必须是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能引起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主体地位消失的变化,这与变更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注销税务登记后,该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就不复存在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将必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必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考虑到纳税人在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一旦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就意味着原纳税人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不管是生产、经营主体的消失还是主体的迁移,对原税务登记机关来说,都是纳税主体的消失。所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必须要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结清和办理以下事项:
    第一,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如果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有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的,必须先结清税款和滞纳金,然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比如,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消等需要进行清算的,税务机关有权参加清算组,追缴欠税和滞纳金。
    第二,结清罚款。这里的罚款是指因该纳税人违反有关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纳税人一直没有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罚款额。但是,这里的罚款也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罚款一样,不能优先于税款和滞纳金,当纳税人的履行能力有限时,只能优先结清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缴销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能有已领或已购买未用的发票和发票的购买簿。对于这些剩余的发票等票据,纳税人不得自行处理,必须如数交回,由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第四,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也一般要求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各种税务证件。其中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必须由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评论留言
暂时没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