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    
  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⑷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⑸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人员,并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如参加2002年考试的,其截止日期为2001年底。                                              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性通过2个科目的考试。   
 二:中级资格考试采取滚动方式进行。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   
现场报名方法适用于全部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以及首次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    
  此类报考人员可于报名其间到各指定报名地点(见附件二,下同)购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名信息卡、报考手册。按报考手册的规定要求填涂报名信息卡,同时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在指定位置贴本人近期同一底版一寸(38mm×27mm)免冠像片两张,在报名信息卡上贴与《申报表》上相同底版的一寸(38mm×27mm)像片一张。    
  《申报表》应交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审核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印章,同时,《申报表》右上角的像片需加盖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的骑缝印章。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的,由存放档案部门审核盖章;在北京地区单位工作、户口关系不在本市的外埠人员,由受聘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盖章。
  报名人员持填写好的《申报表》、报名信息卡和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等证件(均为原件),在规定时间到各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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